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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信息来源: 黄冈政府网  时间:2017-09-04

 ??? 第一条 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一)对在我市注册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成功办理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并列入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投产后给予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我市注册生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企业,经认定纳入国家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投产后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鼓励项目投资建设

  (一)对新能源整车生产项目的补助。对3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并建成投产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对重大科研项目在黄冈转化的,按项目投产后增值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3年补助;对研发费用超过1亿元的重大科研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项目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其3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

  (三)对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生产项目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贷款额的3%给予财政贴息,单个项目最多贴息2年,且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总额。

  第三条 鼓励企业壮大规模

  对于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汽车年产能达到20%、50%、85%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三电”(电池、电机、电控)生产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企业配套协作

  对本地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动力电池、电机及电控系统等关键零部件,本地年采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配套率达到20%以上的,以上年为基数,本地采购额每提高10%,给予3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政府采购使用

  优先将我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纳入市政府采购项目;市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原则上首选新能源汽车。

  本项政策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不适用于已按“一事一议”原则签订投资合同,且已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项目。

  以上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规定的各项奖补政策的承担主体,按照“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确定。市区项目,落户市区一体开发范围内的项目的奖补资金依据现行市区一体开发财税分享体制和招商引资兑现政策进行分解承担;落户市区一体范围以外及封闭运行区域内的奖补资金由所在区域承担。落户各县市区的,由项目所在地负责兑现。同一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多项政策支持,但涉及同一类型政策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政策措施,不重复享受。落户各县市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责任编辑: 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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