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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六条措施

信息来源: 黄冈政府网  时间:2017-09-04

?????? 第一条 给予产业基金支持

  市、县(市、区)分别设立产业基金,对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给予基金投资支持。对区域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投资达10亿元以上项目,定制专项基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二条 给予企业上市及挂牌支持

  市、县(市、区)分别设立企业上市孵化资金,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及改制挂牌。企业在境内外主板成功上市(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企业改制后在新三板、四板成功挂牌,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60万元和30万元。以上补贴按申请受理和获批上市(挂牌)两个阶段各兑现50%。

  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重组、账务调整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予以等额补贴。

  第三条 给予上市企业再融资支持及发债支持

  上市企业再融资且用于黄冈的,融资2亿元以下一次性补贴50万元,2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补贴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按债项规模一次性给予5 ‰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给予企业并购重组及股权投资支持

  对重组我市企业或者重组外地企业迁入我市并成功上市的本地重组方,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收购本市企业、收购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在兼并重组完成后,其税收本级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补贴,后3年给予50%补贴。兼并重组我市困难企业,对重组方按其重组当年承接被重组企业的银行实际贷款额给予5%的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市投资1个及以上项目,且当年对本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本市企业投资总额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投资本市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超过1亿元的投资企业,当其投资项目发生破产清算或项目退出发生实际亏损时,按实际亏损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最高100万元。

  对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和外地企业重组我市企业并落户我市的或我市企业重组外地企业总部留在我市的,予以基金配套股权投资支持。

  第五条 给予周转资金支持

  按企业税收贡献分别给予100万元至1000万元周转资金支持。

  第六条 给予限售股份减持投资支持

  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在黄冈市证券营业机构开设证券交易账户,通过黄冈市证券营业机构开设的账户减持、转让股份,按其贡献地方所得净财力的95%予以补贴。利用减持所得资金在黄冈投资新建项目,如新建项目投资额超过限售股减持其贡献地方所得净财力,按其贡献地方所得净财力的100%予以补贴,减持所得资金未在黄冈投资或投资额少于其贡献地方所得净财力,按上述95%予以补贴。

  以上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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