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市直涉农价费政策清单
收费 类别 |
项目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项目批准依据 | 标准批准依据 | 备注 | |
---|---|---|---|---|---|---|---|
一、与农民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的收费政策 | |||||||
(一)农民 建房 | 1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 |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鄂价工服[2017]7号 | 具体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见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鄂价工服[2017]7号文件 | |
涉及农村农民的免收政策: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家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3、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 |||||||
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府性基金) | 规划区内55元/平方米 建制镇40元/平方米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4]5号 | 鄂办发[2004]38号 鄂财法发[2016]20号 | 对农民在本村集体土地(含城镇规划区内)上按规定程序获准的土地面积上修建住房的,严禁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二) 物业 服务 | 3 |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 见各住宅小区批复文件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鄂价办[2015]99号 | 鄂价房服[2007]107号 | ||
(三) 客运 票价 | 4 | 道路客运票价 | 实行上限票价管理,具体价格详见文件 | 《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 | 鄂交运[2011]140号 黄价费规[2013]121号 黄价费规[2014]51号 黄价费规[2014]52号 黄价费规[2017]9号 | ||
城市公交票价 | 一票制,1.5元/人次 | 《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 | 黄价能交规[2011]23号 | ||||
出租车运价 | 起步价为5元,超过起步公里后1.4元/公里;夜间23:00(含)至次日早上6:00时起步价为6元,超过起步公里后1.6元/公里。具体政策详见文件 | 《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 | 黄价费规[2013]96号 | ||||
(四)渔业 养殖 | 5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见文件 | 《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 价费字[1992]452号, 计价格[1994]400号, 鄂价费字[1992]196号, 鄂价费[2004]243号,财税[2014]101号 |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 |
(五)农村 水电气 | 6 | 农业用水 | |||||
白莲河水库 | 0.062元/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 《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鄂价能交[2003]87号、黄价能交[2003]75号 | 含水库原水费每立方米0.01元、计量点灌区支干渠渠首 | |||
7 |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 | 黄冈城区城镇供水管网延伸至农村,实行同网同价 | |||||
居民生活用水 | 户籍人口4人及以内,月用水量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以内,1.46元/立方米;月用水量25.1至33立方米(含33立方米)以内,2.19元/立方米;月用水量33.1立方米以上,2.92元/立方米。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月用水量平均每人6立方米(含6立方米)以内,1.46元/立方米;月用水量平均每人6.10至8.00立方米(含8.00立方米)以内,2.19元/立方米;月用水量平均每人8.10立方米以上,2.92元/立方米。 | 《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 | 《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黄价环资[2015]134号 | ||||
非居民用水 | 1.85元/立方米 | 《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 | 《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黄价环资[2015]134号 | ||||
特种用水 | 4.00元/立方米 | 《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 | 《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黄价环资[2015]134号 | ||||
污水处理费 | 居民用水0.95元/立方米;其它用水1.40元/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 | 发改价格〔2015〕119号、鄂价资环〔2015〕87号、黄价环资[2015]161号 | ||||
8 | 农村用电 | ||||||
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 | 年用电2160千瓦时以内,0.558元/千瓦时;年用电2161-4800千瓦时,0.608元/千瓦时;年用电4800千瓦时以上,0.858元/千瓦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 | 鄂价环资[2016]58号 | ||||
居民合表用电 | 用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0.58元/千瓦时;用户电压等级超过1千伏的,0.57元/千瓦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 | 鄂价环资[2016]58号 | ||||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用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0.87元/千瓦时; 用户电压等级1-10千伏的,0.85元/千瓦时;用户电压等级20-35千伏以下的,0.845元/千瓦时;用户电压等级35-110千伏以下的,0.83元/千瓦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 | 鄂价环资[2016]58号 | ||||
农业生产用电 | 用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0.5587元/千瓦时; 用户电压等级1-10千伏的,0.5387元/千瓦时;用户电压等级20-35千伏以下的,0.5337元/千瓦时;用户电压等级35-110千伏以下的,0.5187元/千瓦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 | 鄂价环资[2016]58号 | ||||
农业生产用电中贫困县排灌用电 | 用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0.3917元/千瓦时; 用户电压等级1-10千伏的,0.3717元/千瓦时;用户电压等级20-35千伏以下的,0.3667元/千瓦时; 用户电压等级35-110千伏以下的,0.3517元/千瓦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 | 鄂价环资[2016]58号 | ||||
9 | 居民用天然气、非居民用天然气 | 黄冈城区城镇供气管网延伸至农村,实行同网同价 | |||||
居民生活用气 | 年用气量420立方米(含420立方米)以内,2.85元/立方米;年用气量421至600立方米(含600立方米)以内,3.135元/立方米;年用气量601立方米以上,3.99元/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黄价环资[2015]135号 | ||||
非居民用气 | 3.435元/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黄价环资[2016]34号 | ||||
(六)医疗 卫生 | 10 | 社会抚养费 | 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 | 国务院令第357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改版) | ||
11 | 一般诊疗费 | ||||||
村卫生室 | 5元/人次 | 鄂价农医规[2011]160号 | 鄂价农医规[2011]160号 | 新农合支付4元,个人支付1元 | |||
乡镇卫生院 | 10元/人次 | 鄂价农医规[2011]89号 | 鄂价农医规[2011]89号 | 新农合支付7元,个人支付3元 | |||
二、涉及农民生活的收费政策 | |||||||
(一)广播 电视 | 1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安装收费标准 | 一、黄冈市区居民用户:每个居民用户限定一主二副终端,其中用户第一台电视机(主终端)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每月24元(由广电部门免费提供数字机顶盒和数字IC智能卡);副终端电视机按每终端每月6元,副终端数字电视机顶盒(含IC智能卡)由用户自行购买。居民户同户同址超过三个终端的居民用户,从第四台电视机起,需逐台办理入户安装手续,并按每终端每月24元标准计费。 二、黄州区所属乡、镇、场及农村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每月每户每主终端按22元收取。副终端按黄冈市区相关政策执行。 三、有线电视入户安装费按每户不超过280元标准执行。 | 《湖北省定价目录》 鄂价办〔2015〕99号 鄂价工服[2014]163号 | 黄价工服规[2014]57号 | ||
(二)教育 | 2 | 市实验幼儿园保教费 | 每生每月300元 |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鄂价费规[2012]36号,鄂办发[2014]48号,鄂价费[2014]141号 黄价费规﹝2014﹞41号鄂价费[2017]74号 |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 |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 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 鄂价费[2017]74号 |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 ||||
伙食费 | 自愿原则,据实收取 | 鄂价费[2017]74号 | |||||
3 |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 | ||||||
教辅材料费 | 自愿原则,据实收取 | 鄂价费[2017]5号 | 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度 |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 180元/人、年 | 黄人社函[2017]128号 | |||||
中考费 | 90元/生 | 鄂价费规[2013]215号 | 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体育中考和实践操作。 | ||||
4 | 公办普通高中收费 |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 | 鄂价费[2015]170号 | ||||
普通高中学费 | 省级示范(重点)高中和市级示范(重点)高中为900元/生.学期,一般普通高中630元/生.学期 | 同上 | 同上 | ||||
住宿费 | 见各学校批复文件 | 教财[1996]101号 | 《湖北省定价目录》 黄价费[2006]130号 黄价费规[2014]40号 | ||||
教辅材料费 | 一科一辅,据实收取 | 鄂价费[2017]5号 | |||||
高考费 | 公共科目(语、数、外)35元/每生.每科;综合科目(文综或理综)60元/生;艺术联考35元/每生.每科。 | 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 | 鄂价费规[2013]215号 | ||||
军训服装费 | 自愿原则,据实收取 | 鄂价费[2017]5号 | |||||
高考体检费 | 执行当地医疗服务价格 | 鄂价费[2017]5号 | |||||
(二)教育 | 5 |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含技校) |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财综[2003]4号 | 鄂价费[2017]1号 | |||
学费 | 一般专业2400元/生.学年, 重点专业3120元/生.学年,艺术类表演、美术、音乐专业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其他专业4000元/生.学年。 | 同上 | 同上 | 所有农村学生免费 | |||
住宿费 | 同上 | 鄂价费[2017]1号 | |||||
生均使用面积5.1平方米以上,四人间 | 1200元/生.学年 | 同上 | 同上 | 住宿费中含每生每月用水3吨,用电8度,超额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 | |||
生均使用面积4.1-5平方米以上 | 1000元/生.学年 | 同上 | 同上 | ||||
生均使用面积3.1-4平方米以上 | 800元/生.学年 | 同上 | 同上 | ||||
生均使用面积3平方米以下 | 500元/生.学年 | 同上 | 同上 | ||||
未达到相应条件的 | 400元/生.学年 | 同上 | 同上 | ||||
对增装空调的学生住宿,增加的住宿费标准 | 4人间120元/生.学年;5-6人间80元/生.学年;7-8人间60元/生.学年。 | 同上 | 鄂价费[2017]1号 | ||||
代收费(教材费、军训服装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生入学体检费、非计划免疫接种费、新(补)办第二代身份证等) | 据实收取 | 鄂价费[2017]1号 | |||||
6 | 公办高等学校收费 | 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教财[1996]101号,[1992]价费字367号,教财[1992]42号、鄂价费[2006]106号 | 鄂价费[2006]183号,鄂价费规[2013]109号 | ||||
高等职业院校学费 | 一般专业5000元/生.学年;艺术专业可在一般专业基础上上浮30%;其它标准见文件 | 同上 | 鄂价费规[2013]109号 | ||||
普通本科高校学费 | 一类本科一般专业4500元/生.学年;二类本科一般专业4000元/生.学年;重点专业可在一般专业基础上上浮30%;其它具体标准见文件 | 同上 | 鄂价费[2006]183号 | ||||
(二)教育 | 高等学校住宿费 | 鄂价费[2006]183号,鄂价费规[2013]109号 | 住宿费中含每生每月用水3吨,用电8度,超额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对增装空调的学生住宿,增加的住宿费标准:单人间480元/生.学年;双人间240元/生.学年;4人间120元/生.学年;5-6人间80元/生.学年;7-8人间60元/生.学年 | ||||
生均使用面积5.1平方米以上,四人间 | 1200元/生.学年 | 同上 | 鄂价费[2006]183号 | ||||
生均使用面积4.1-5平方米以上 | 1000元/生.学年 | 同上 | 同上 | ||||
生均使用面积3.1-4平方米以上 | 800元/生.学年 | 同上 | 同上 | ||||
生均使用面积3平方米下 | 500元/生.学年 | 同上 | 同上 | ||||
(三)证照 | 7 | 证照费 |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
1、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价费字[1993]164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 价费字[1993]164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 |||||
(1)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 160元/证(含丢失补发),合订加注20元/项次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 |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0]29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2)出入境通行证 | 一次有效15元/证,二次有效50元/证,多次有效80元/证 |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 | 价费字[1992]240号, 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3)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 | 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往来港澳通行证(包括印刷、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 | 80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往来港澳通行证加注 | 20元/项.次 | 同上 | 同上 | ||||
前往港澳通行证 | 40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 | 公境[2002]151号、1559号 | 计价格[2002]1097号 | |||||
一次有效签注 | 15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二次有效签注 | 3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 | 8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 24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一年以上(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证 | 120元/件 | 同上 | 发改价格{2005]77号,鄂价费字[2005]2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证 | 160/件 | 同上 | 同上 | ||||
(三)证照 | (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多次签注时收费80元/件,一次性有效签注15元/件 |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 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6]352号,鄂价费[2016]1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2、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 财综[2012]97号,[1992]价费字240号 | [1992]价费字240号,鄂价费[2016]99号 | |||||
(1)户口簿 | 同上 | 同上 | |||||
装订式 | 3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插页式 | 3.5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集体户口 | 15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2)户口迁移证件 |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准迁证5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3、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发改价格[2004]2322号 | |||||
申领、换领 | 20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 40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临时身份证 | 10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4、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鄂价费费[2016]99号 | 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 ||||
(1)号牌(含临时) | 同上 | 同上 | |||||
汽车反光号牌 | 50元/副 | 同上 | 同上 | ||||
挂车反光号牌 | 35元/副 | 同上 | 同上 |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 | 35元/副 | 同上 | 同上 | ||||
摩托车反光号牌 | 25元/副 | 同上 | 同上 | ||||
机动车临时号牌 | 2元/张 | 同上 | 同上 | ||||
(三)证照 | (2)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 同上 | 同上 | |||
(3)号牌架 | 铁质及同类产品5元/只(含安装费);铝合金及同类产品10元/只(含安装费) | 同上 | 同上 | ||||
5、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鄂价费[2005]4号,鄂价费[2016]99号 | 工本费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 ||||
机动车行驶证 | 机动车行驶证2元/本;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2元/本 | 同上 | 同上 | ||||
机动车登记证 | 4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驾驶证工本费 | 2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5元/本 | 同上 | 同上 | ||||
(四)殡葬 养老 | 8 | 殡葬收费 | 此收费项目及标准只适用于黄冈万寿园公益有限公司经营的殡葬服务 | ||||
1、基本公墓价格 | 《湖北省定价目录》 鄂价办〔2015〕99号 鄂价房服[2006]250号 鄂价工服规〔2013〕85号 | 黄价工服[2016]48号 | |||||
经营性公墓定型墓 | 2780元/座 | 每座墓双穴位,含20年的公墓维护管理费 | |||||
公墓维护管理费 | 定型墓30元/年;普通墓50元/年;艺术墓80元/年 | 公墓墓穴使用合同期满,申请继续使用的,按此标准。 | |||||
2、殡葬基本服务 | 一、遗体接运费:殡仪车接100—370元/具、收殓抬运170元/具、出殡抬棺290元/具。 二、遗体消毒费:80元/具。 三、遗体存放费:冰柜6元/小时、冰棺10元/小时。 四、火化费:中档自动炉450元/具、台式拣灰炉880元/具。 五、骨灰寄存费:130元/具.年。 | 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免收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和消毒基本殡葬费用。 | |||||
3、殡葬重要延伸服务 | 一、遗体整容、化妆:160元/具。 二、灵堂租用:小厅335元/天、中厅570元/天、大厅975元/天。 | ||||||
9 | 养老服务 | 1、 “三无”人员免费; 2、经济困难等老年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3、满足政策规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后仍有空余床位的(非保障对象),由养老机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收费标准。 |
《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 | 鄂价费[2015]43号 | |||
(五)医疗 卫生 | 10 | 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 | 27元/剂次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 鄂价费[2017]112号 | 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不得收费 | |
11 | 鉴定费 | ||||||
1、医疗事故鉴定费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 发改价格[2016]488号,鄂价费[2016]60号 | |||||
市、州及直管市医学会 | 2000元/例 | 同上 | 鄂价费[2003]109号 | 对年人平纯收入在625元以下的农民和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患者,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鉴定费 | |||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 发改价格[2016]488号,鄂价费[2009]310号,鄂价费[2016]60号 | |||||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 | 同上 | 鄂价费[2009]310号? | |||||
5人专家组 | 2200元/例 | 同上 | 同上 | ||||
7人及以上专家组 | 3100元/例 | 同上 | 同上 | ||||
(六)司法 | 12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 国务院令第481号,鄂价费[2008]5号 | |||
1、案件受理费 | 同上 | 同上 |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九条规定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
(1)财产案件 | 按请求的价额或金额。 | ||||||
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2.5%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按2%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1.5%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按1%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按0.9% | 同上 | 同上 | ||||
(六)司法 |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0.8%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7%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按0.6%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按0.5% | 同上 | 同上 | ||||
(2)非财产案件 | |||||||
离婚案件 | 2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 | 3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其它非财产案件 | 8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10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
(4)劳动争议案件 | 1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5)行政案件 | 同上 | 同上 | |||||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1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其它行政案件 | 5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 8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六)司法 | 2、申请费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
(1)申请执行的 | 同上 | 同上 | |||||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 | 50元至500元 | 同上 | 同上 | ||||
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1.5%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1%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5%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1% | 同上 | 同上 | ||||
(2)申请保全措施的 | 同上 | 同上 | 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不满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3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1%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万的部分 | 按0.5% | 同上 | 同上 | ||||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同上 | 同上 | ||||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1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4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6)破产案件 |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同上 | 同上 | ||||
(7)海事案件 | 同上 | 同上 | |||||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 1000元至1万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 1000元至50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 1000元至50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 10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 10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七)工商 登记 | 13 | 商标注册收费 | 《商标法》,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财综[2004]11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价费字[1992]4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 |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5]2404号,鄂价费字[1998]132号,计价费[1998]1077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7]20号 | |||
受理商标注册 | 300元 | 同上 |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 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一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60元 | |||
补发商标注册证 | 500元 | 同上 | 同上 | 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 |||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 | 500元 | 同上 | 同上 | ||||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 | 1000元 | 同上 | 同上 | ||||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 | 250元 | 同上 | 同上 | ||||
受理商标评审 | 750元 | 同上 | 同上 | ||||
商标评审延期 | 250元 | 同上 | 同上 | ||||
商标变更 | 250元 | 同上 | 同上 | ||||
出具商标证明 | 50元 | 同上 | 同上 | ||||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 | 1500元 | 同上 | 同上 | ||||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 | 1500元 | 同上 | 同上 | ||||
商标异议 | 500元 | 同上 | 同上 | ||||
撤销商标 | 500元 | 同上 | 同上 | ||||
受理驰名商标认定 | 2500元 | 同上 | 同上 |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 150元 | 同上 | 同上 | ||||
(八)生活垃圾处理费 | 14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计价格[2002]872号、鄂价法规[2005]89号、黄价房地[2005]159号 | 黄冈城区服务延伸至农村的 |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户6元/户/月;社区居民住户5元/户/月 | 烈属、五保户、下岗职工及低保家庭按50%收取,暂住人口、单位住户由管理单位代缴。 | |||||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 单位办公、生产6元/人/月;单位门前街道清扫及洒水降尘0.8元/平方米/月 | 学校学生按在校人数的30%计算,义务教育阶段和幼儿园的学生免收。以主车道中心线为准计算。 | |||||
街道经营生活垃圾处理费 | (一)经营单位及门店 1、餐饮集贸市场2.5元平方米/月; | 下岗职工再就业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使用煤炭加收20%,大型餐馆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0%收取。 | |||||
2、水果、建材、修理、美容美发、洗浴保健、歌舞厅、茶楼、夜总会、网吧、木材场、停车场、煤场、制造加工及其他经营场所2元/平方米/月; | |||||||
3、商贸百货、商场、日杂、服装、电器、副食、废品收购、电子娱乐、医疗诊所、药店及其他各类经营门店和场所1.5元/平方米/月; | 经营门店和场所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40%收取。 | ||||||
4、电影院、招待所、宾馆、旅社、医院住院部3元/床、座/月; | 不含医疗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 ||||||
(二)摊点。1、洗车、洗灰点150元/处/月; | 摊点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加倍收费。 | ||||||
2、其它各类经营摊点2元/点/天; | |||||||
3、临时经营场所(含展销、演出、募捐、咨询或经营性宣传)2元/平方米/天 | 临时经营场所(含展销、演出、募捐、咨询或经营性宣传)流动性商业性宣传广告单0.2元/张。 | ||||||
(三)车辆。 1、城市货运车辆5元/吨/月; | 车辆有管理单位的,由管理单位代收代缴。城市货运车辆载重量不足一吨按一吨计算,市区从事煤、石、砖、沙、水泥等运输,每吨加收2元。 | ||||||
2、城市客运车、单位自备车及出租车辆1元/座/月; | 城市客运车辆为以黄冈市城区为始发站的车辆。 | ||||||
施工作业垃圾处理费 | 1、建设、建筑施工临街1.6元/平方米,背街0.8元/平方米; | 施工作业垃圾处理费一次性收取。建设、建筑施工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运输渣土的每立方米加收5元。 | |||||
2、道路管(杆)线,临街施工维修及临街装饰装璜16元/米/平方米 | 临街施工维修及临街装饰装璜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
3、科研、工业、企业生产废弃物150元/立方米 | 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 | ||||||
4、户外广告牌、横吊幅8元/平方米 | |||||||
5、道路污染清扫冲洗费100平方米以下1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8元/平方米(条) | |||||||
6、其它破挖等施工工程40元/平方米。 | 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 ||||||
15 | 厕所管理及其他处理费 | 1、经营性水冲式公厕0.5元/人/次 | 厕所管理及其他处理费委托自愿。经营性水冲式公厕不含入厕附属品。 | ||||
2、化粪池清掏50元/立方米 | |||||||
3、单位宿舍管道及厕所疏通 | 收费标准协商议定。 | ||||||
4、旱厕清扫、消毒、清运 | 收费标准协商议定。 | ||||||
5、移动厕所1元/人、次 | |||||||
(九)机动车检验检测 | 16 | 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汽车每车次100元; 2、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方向盘式拖拉机每车次60元; 3、摩托车每车次30元; 4、手扶拖拉机每车次50元。 |
《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 | 黄价费[2015]114号 | ||
17 |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费 | 轻型车辆(最大总质量≤3.5吨)60元; 中型车辆(3.5吨<最大总质量≤10吨)70元; 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10吨)80元;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30元; 摩托车15元。(均为最高收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黄冈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办[2015]99号)黄价环资[2015]115号 | (一)各级环保部门及相关检测机构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抽查(含在停车场、道路等随机抽查)不得收费。(二)按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不合格,经维修后进行复检的车辆在同一检测机构首次复检不得收费,复检仍不合格经复修后需再次检测的,其检测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只收取一次。(三)对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城市公交车、校车、园林绿化专用车、环卫部门的垃圾清运、道路清扫车、道路冲洗车等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 ||
说明:本清单所列的收费政策内容均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和价格。 | |||||||
黄冈市市级涉企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收费项目 | 行业主 管部门 | 设立依据 |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备注 |
---|---|---|---|---|---|---|---|---|
1 | 汽车客运站收费 | 市交通局 | 交通部、国家计委《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 | 鄂价费规[2012]13号 鄂价费规[2013]120号 |
使用汽车客运站场地单位 | 大型客车发班费190元/车·月(信誉等级AAA)等,详见文件 | 汽车客运站 | |
2 | 土地测绘费 | 市国土局 市规划局 | 发改价格[2004]3031号规定:为规范测绘产品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对测绘产品中的房地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测绘成本,并兼顾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其它测绘产品价格仍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中规定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执行。 |
国测财字[2002]3号 鄂价房服[2007]77号 黄价房地[2007]77号 |
收费范围:土地测绘服务 收费对象:委托方 | 1、土地、规划测绘收费按照实际图幅尺寸和比例尺大小计费,具体标准见文件。 2、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收费,按照1800元/件4点收取。每增加一个点加收400元;建筑物放线费按1800元/件收取。详见文件。 3、其它测绘产品价格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执行。 |
具备资质的土地测绘机构 | 涉及基本建设项目时,按黄政发[2014]23号标准执行。 |
3 | 房产测绘服务费 | 市房管局 | 发改价格[2008]924号规定: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 鄂价房服[2007]77号 黄价房地[2007]77号 | 收费范围:房产测绘服务 收费对象:委托方 | 1、房产测绘:住宅1.36元/平方米,非住宅2.40元/平方米,混合用房按各自实际面积分别计费2、测绘成果资料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150元。 | 具备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 | |
4 | 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 |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五、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一)各地要加快有形土地交易市场建设,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出租、置换等交易行为设立专门场所。农村综合产权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有关精神。 | 鄂价工服[2017]61号 黄价房地[2017]81号 |
收费范围:交易服务 收费对象:中标人 | 1、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以招投标交易项目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100万元以下0.7‰,100-1000(含1000,下同)万元0.56‰,1000-5000万元0.42‰,5000-10000万元0.28‰,10000万元以上0.14‰ 2、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项目交易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5 | 产权交易服务费 | 市国资局 | 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业务可向产权交易双方收取一定的中介费,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
鄂价房服函[2004]23号 鄂价房服函[2008]113号 |
交易双方 | 产权交易鉴证费,按每宗产权交易资产总额采取分档累进法向交易双方收取,从以成交资产总额100万元-5000万元以上,收费标准5000元至标的额千分之0.5累进。具体标准见文件。 | 武汉光谷产权交易所黄冈产权交易公司 | |
6 | 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服务 | 市国资局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31号),公司股权(股份)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集中登记托管,初始登记一律免费。其他登记和股权托管、增值服务,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鄂价工服规[2012]147号 |
收费范围: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集中登记托管等服务。 收费对象: 委托方 | 登记托管费(分段收取)5000万股以下部分按总股本的1‰收取,5000万股以上部分按总股本的0.5‰收取,托管费起点为5000元。其他服务收费详见文件。 |
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黄冈有限公司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费 | 市住建委 | 发改价格[2011]534号第二条规定: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
鄂价房服[2006]273号 鄂价费规[2011]27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
收费范围: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审查咨询服务。 收费对象:委托方 |
1、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费以工程概(预)算(M)为基数,分档累进计算。M≤500万元,工程勘察0.5‰,施工图设计1.2‰;500<M≤2000万元工程勘察0.4‰,施工图设计0.9‰;2000<M≤5000万元,工程勘察0.3‰,施工图设计0.7‰;M>5000万元,工程勘察0.2‰,施工图设计0.5‰。工程勘察收费最低不低于300元,施工图设计收费最低不低于500元。 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元/平方米。 3、深基坑工程设计审查咨询收费:基坑造价≤500万元按0.7%,超过部分按0.3%,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4、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的工程项目,按基准价的70%计取;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基准价的50%收取;变更重审,可视工作量按基准价的30-60%收取。详见文件。 |
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咨询机构 | 按黄政发[2014]23号标准执行。 |
9 | 矿山救护机构 | |||||||
8 | 安全评价服务费 | 市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鄂价工服[2016]56号 | 收费范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安全评价项目 收费对象:委托方 |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安全评价服务,按鄂价工服[2016]56号附件所列标准收取服务费。 | 市东方安全检验所 | |
9 | 律师服务费 |
市司法局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03号)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公证等司法专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其收费标准由省制定。 | 鄂价工服〔2016〕42号 | 收费范围:律师服务 收费对象:委托方 |
详见鄂价工服[2016]42号附件2《湖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 律师事务所 | |
10 | 司法鉴定服务费 | 市司法局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03号)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公证等司法专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其收费标准由省制定。 | 鄂价工服〔2016〕42号 |
收费范围:司法鉴定类 收费对象:委托人 | 详见鄂价工服[2016]42号附件3《湖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基准收费标准》 | 司法鉴定机构 | |
13 | ||||||||
11 | 公证服务费 | 市司法局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03号)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公证等司法专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其收费标准由省制定。 |
鄂价工服〔2016〕42号 | 收费范围:公证服务 收费对象:申请人 | 详见鄂价工服[2016]42号附件1《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公证处 | |
12 |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费 |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市质监局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 2、《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2〕35号) |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办[2015]99号)黄价环资[2015]115号 | 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制定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本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不再列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同时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地方。 | 轻型车辆(最大总质量≤3.5吨)60元; 中型车辆(3.5吨<最大总质量≤10吨)70元; 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10吨)80元;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30元; 摩托车15元。(均为最高收费标准) |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 | |
13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市城管 执法局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3、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2005]89号) |
鄂价法规[2005]89号 黄价房地[2005]159号 |
黄冈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 1、对居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垃圾量较少的企业、工商户等,可按人或户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2、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计收; 3、对汽车、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以按核定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4、对房屋建筑工程,可按建筑面积计收; 5、其它可按垃圾产生量计收。 垃圾处理费 餐饮、集贸市场2.5元/平方米·月。 单位门前街道清扫及洒水降尘0.8元/平方米·月。 其它收费标准见文件。 |
环卫机构 | 涉及基本建设项目时,按黄政发[2014]23号标准执行。 |
14 | 污水处理价格 | 市住建委 | 1、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条例》 2、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 4、财政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
发改价格[2015]119号 鄂价能交[2007]146号 黄价环资[2015]161号 |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 0.8元/吨。 黄冈城区为居民用0.95元/吨,非居民用1.40元/吨。 2016年底前,原则上计划调整县城、重点建制镇居民用不低于0.85元/吨,非居民用不低于1.2元/吨。 |
城市供水企业、政府指定征收机构 | |
15 | 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 市公安局 市质监局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办[2015]99号)黄价费[2015]114号 | 委托者 | 1、汽车每车次100元; 2、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方向盘式拖拉机每车次60元; 3、摩托车每车次30元; 4、手扶拖拉机每车次50元。 |
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
专用线所有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