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编号 | 收费部门 | 次级 | 项目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项目批准依据 | 标准批准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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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安 | |||||||
中央 | 1 | 证照费 | ||||||
(1) | 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 (94)财预字第37号,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鄂价费[2005]4号, 鄂价费[2016]99号 | 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 ||||
① | 号牌(含临时) | 同上 | 同上 | |||||
汽车反光号牌 | 50元/副 | 同上 | 同上 | |||||
挂车反光号牌 | 35元/副 | 同上 | 同上 |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 | 35元/副 | 同上 | 同上 | |||||
摩托车反光号牌 | 25元/副 | 同上 | 同上 | |||||
机动车临时号牌 | 2元/张 | 同上 | 同上 | |||||
② |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 同上 | 同上 | ||||
③ | 号牌架 | 铁质及同类产品5元/只(含安装费);铝合金及同类产品10元/只(含安装费) | 同上 | 同上 | ||||
(2) | 机动车辆行驶证、登记费、驾驶证工本费 | (94)财预字第37号,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鄂价费[2005]4号, 鄂价费[2016]99号 | 工本费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 ||||
机动车行驶证 | 机动车行驶证2元/本;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2元/本 | 同上 | 同上 | |||||
机动车登记证 | 4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驾驶证工本费 | 2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二 | 国土资源 | |||||||
中央 | ||||||||
2 | 土地闲置费 |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 《土地管理法》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暂行管理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财税[2014]77号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
3 | 耕地开垦费 |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 《土地管理法》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鄂政发[1999]52号第4条第1项,财税[2014]77号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
4 | 土地复垦费 | 《土地管理法》 | 省政府378号令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建设用地 | ||||||||
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 | 15000元/公顷 | |||||||
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 | 12000元/公顷 | |||||||
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 | 9000元/公顷 | |||||||
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 6000元/公顷 | |||||||
林果用地 | ||||||||
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 | 17000元/公顷 | |||||||
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 | 12750元/公顷 | |||||||
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 | 9750元/公顷 | |||||||
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 6750元/公顷 | |||||||
种植用地 | ||||||||
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 | 18750元/公顷 | |||||||
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 | 13500元/公顷 | |||||||
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 | 10500元/公顷 | |||||||
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 7500元/公顷 | |||||||
水产养殖用地 | ||||||||
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 | 22500元/公顷 | |||||||
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 | 15000元/公顷 | |||||||
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 | 12000元/公顷 | |||||||
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 9000元/公顷 | |||||||
中央 | 5 | 不动产登记收费 | 财税[2016]79号 | 发改价格规 [20016]2559号 鄂价工服[2017]7号 | 具体优惠减免情形见文件 | |||
住房 | 8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含一本证书工本费 | ||||
非住房 | 55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含一本证书工本费 | ||||
证书工本费 | 10元/本 | 同上 | 同上 | |||||
三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6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见文件 | 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 | 建城[1993]410号, 鄂建[1994]57号, 鄂建[1996]324号, | 按黄政发[2014]23号标准执行 | |
四 | 交通 | |||||||
中央 | 7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见文件 | 交公路发[1994]686号,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财预[2009]79号 | 鄂政办发[2007]111号,鄂政办函[2010]130号 | |||
五 | 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 |||||||
中央 | 8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的450MHz模拟无线电接入基站每站每频点250元;MMDs站每站每兆赫300元;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409.5MHz频段)每站75元。 | 财建[2002]640号,计价费[1998]218号, 发改价格[2004]1945号,《电信条例》 | 发改价格[2013]2396号, 发改价格[2011]749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 鄂价费[2006]24号, | 对卫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不收频度占用费。 | ||
1、无绳电话系统 | 150元/基站 | 同上 | 同上 | |||||
2、电视台、广播电台 | 中央级电台、电视台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其他由省级无委收取。 | |||||||
电视台 | 同上 | 同上 | ||||||
市、州级台 | 1万元/套节目 | 同上 | 同上 | |||||
县级台 | 5000元/套节目 | 同上 | 同上 | |||||
广播电台 | 同上 | 同上 | 中央级电台、电视台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其他由省级无委收取。 | |||||
市、州级台 | 500元/套节目 | 同上 | 同上 | |||||
县级台 | 100元/套节目 | 同上 | 同上 | |||||
3、船舶电台(制式电台) | 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无委分别收取。 | |||||||
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 | 2000元/艘 | 同上 | 同上 | |||||
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 | 1000元/艘 | 同上 | 同上 | |||||
功率≥20马力的渔船 | 100元/艘 | 同上 | 同上 | |||||
4、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 | 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无委分别收取。 | |||||||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 1000元/频点 | 同上 | 同上 | |||||
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 | 100元/台 | 同上 | 同上 | |||||
5、微波站(发射) | 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无委分别收取。 | |||||||
工作频率10GHz以下 | 40元/站.兆赫(发射) | 同上 | 同上 | |||||
工作频率10GHZ以下上 | 20元/站.兆赫(发射) | 同上 | 同上 | |||||
有线电视传输(MMDS) | 600元/站.兆赫 | 同上 | 同上 | |||||
6、地球站(发射) | 250元/站.兆赫(发射) | 同上 | 同上 | 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无委分别收取。 | ||||
7、扩频系统2.4GHZ、5.8GHZ频段 | 40元/MH2.基站 (按核准带宽收, 不足1MHZ的按1MHZ收) | 同上 | 同上 | 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无委分别收取。 | ||||
8、无线数据频段 | 800元/频点.基站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六 | 水利 | |||||||
中央 | 9 | 水资源费 | 财综[2003]89号, 财综[2008]79号, 财综[2011]19号, |
价费字[1992]181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省政府令第285号, 鄂价费[2009]168号 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下收水资源费。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 | |||
(一)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 同上 | 同上 | ||||||
工业生产取用水 | 0.15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 0.05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水力发电 |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收取 | 同上 | 同上 | |||||
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 |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收取 | 同上 | 同上 | |||||
闭式火力发电 | 0.05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 | 0.20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二)地下水 | 同上 | 同上 | 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 |||||
工业生产取用水 | 0.20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 0.10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其他取用水 | 0.25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同上 | 同上 |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 | 同上 | 同上 |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 | 同上 | 同上 |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 同上 | 同上 | |||||
10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详见文件 | 财综[2014]8号 | 发改价格[2014]886号 鄂价环资[2015]100号 鄂价费[2016]99号 | 涉企按黄政发[2014]23号标准执行。按照鄂价费[2016]99号文件规定,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等收费由现行的每平方米(立方米)2元降为1.5元。 | |||
七 | 人防办 | |||||||
中央 | 11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发[2001]9号, 财预[2002]584号 | 计价格[2000]474号, 鄂价费规[2013]80号 |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标准的80%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农民自建自用房免收。涉企按黄政发[2014]23号标准执行。 | |||
黄冈市 | 同上 | 同上 | ||||||
中心城区 | 1200元/平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其他地区 | 800元/平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八 | 法院 | |||||||
中央 | 12 | 诉讼费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国务院令第481号 鄂价费[2008]5号 | ||||
1、案件受理费 | 同上 | 同上 |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九条规定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
(1)财产案件 | 按请求的价额或金额。 | |||||||
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2.5%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按2%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1.5%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按1%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按0.9%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0.8%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7%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按0.6%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按0.5% | 同上 | 同上 | |||||
(2)非财产案件 | ||||||||
离婚案件 | 2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 | 3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其它非财产案件 | 8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10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
(4)劳动争议案件 | 1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5)行政案件 | 同上 | 同上 | ||||||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1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其它行政案件 | 5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 8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2、申请费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
(1)申请执行的 | 同上 | 同上 | ||||||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 | 50元至500元 | 同上 | 同上 | |||||
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1.5%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1%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5%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1% | 同上 | 同上 | |||||
(2)申请保全措施的 | 同上 | 同上 | 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不满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3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1%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万的部分 | 按0.5% | 同上 | 同上 | |||||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同上 | 同上 | |||||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1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4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6)破产案件 |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同上 | 同上 | |||||
九 | 环保 | |||||||
中央 | 13 | 排污费 | 国务院令第369号 财综[2003]38号, |
四部委令第31号, 发改价格[2014]2008号, 省政府令第310号, 鄂价环资[2015]87号 |
涉企基本建设项目时按黄政发[2014]23号标准执行。 | |||
(一)污水排污 | 0.7元/污染当量,每一排放口计征污染当量前三项 | 同上 | 同上 | 从2015年7月1日起,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从2016年7月1日起,再调整为2.8元 | ||||
(二)废气排污 | 0.6元/污染当量,每一排放口计征污染当量前三项。其中:烟尘按每吨燃料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 同上 | 同上 | 从2015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从2016年7月1日起,再调整为2.4元 | ||||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物排污 | 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填埋方式1000元/吨 |
同上 | 同上 | |||||
(四)噪声排污 | 见文件 | 同上 | 同上 |
黄冈市市级涉企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收费项目 | 行业主 管部门 | 设立依据 |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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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汽车客运站收费 | 市交通局 | 交通部、国家计委《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 | 鄂价费规[2012]13号 鄂价费规[2013]120号 |
使用汽车客运站场地单位 | 大型客车发班费190元/车·月(信誉等级AAA)等,详见文件 | 汽车客运站 | |
2 | 土地测绘费 | 市国土局 市规划局 | 发改价格[2004]3031号规定:为规范测绘产品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对测绘产品中的房地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测绘成本,并兼顾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其它测绘产品价格仍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中规定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执行。 |
国测财字[2002]3号 鄂价房服[2007]77号 黄价房地[2007]77号 |
收费范围:土地测绘服务 收费对象:委托方 | 1、土地、规划测绘收费按照实际图幅尺寸和比例尺大小计费,具体标准见文件。 2、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收费,按照1800元/件4点收取。每增加一个点加收400元;建筑物放线费按1800元/件收取。详见文件。 3、其它测绘产品价格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执行。 |
具备资质的土地测绘机构 | 涉及基本建设项目时,按黄政发[2014]23号标准执行。 |
3 | 房产测绘服务费 | 市房管局 | 发改价格[2008]924号规定: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 鄂价房服[2007]77号 黄价房地[2007]77号 | 收费范围:房产测绘服务 收费对象:委托方 | 1、房产测绘:住宅1.36元/平方米,非住宅2.40元/平方米,混合用房按各自实际面积分别计费2、测绘成果资料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150元。 | 具备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 | |
4 | 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 |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五、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一)各地要加快有形土地交易市场建设,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出租、置换等交易行为设立专门场所。农村综合产权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有关精神。 | 鄂价工服[2017]61号 黄价房地[2017]81号 |
收费范围:交易服务 收费对象:中标人 | 1、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以招投标交易项目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100万元以下0.7‰,100-1000(含1000,下同)万元0.56‰,1000-5000万元0.42‰,5000-10000万元0.28‰,10000万元以上0.14‰ 2、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项目交易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5 | 产权交易服务费 | 市国资局 | 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业务可向产权交易双方收取一定的中介费,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
鄂价房服函[2004]23号 鄂价房服函[2008]113号 |
交易双方 | 产权交易鉴证费,按每宗产权交易资产总额采取分档累进法向交易双方收取,从以成交资产总额100万元-5000万元以上,收费标准5000元至标的额千分之0.5累进。具体标准见文件。 | 武汉光谷产权交易所黄冈产权交易公司 | |
6 | 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服务 | 市国资局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31号),公司股权(股份)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集中登记托管,初始登记一律免费。其他登记和股权托管、增值服务,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鄂价工服规[2012]147号 |
收费范围: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集中登记托管等服务。 收费对象: 委托方 | 登记托管费(分段收取)5000万股以下部分按总股本的1‰收取,5000万股以上部分按总股本的0.5‰收取,托管费起点为5000元。其他服务收费详见文件。 |
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黄冈有限公司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费 | 市住建委 | 发改价格[2011]534号第二条规定: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
鄂价房服[2006]273号 鄂价费规[2011]27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
收费范围: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审查咨询服务。 收费对象:委托方 |
1、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费以工程概(预)算(M)为基数,分档累进计算。M≤500万元,工程勘察0.5‰,施工图设计1.2‰;500<M≤2000万元工程勘察0.4‰,施工图设计0.9‰;2000<M≤5000万元,工程勘察0.3‰,施工图设计0.7‰;M>5000万元,工程勘察0.2‰,施工图设计0.5‰。工程勘察收费最低不低于300元,施工图设计收费最低不低于500元。 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元/平方米。 3、深基坑工程设计审查咨询收费:基坑造价≤500万元按0.7%,超过部分按0.3%,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4、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的工程项目,按基准价的70%计取;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基准价的50%收取;变更重审,可视工作量按基准价的30-60%收取。详见文件。 |
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咨询机构 | 按黄政发[2014]23号标准执行。 |
9 | 矿山救护机构 | |||||||
8 | 安全评价服务费 | 市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鄂价工服[2016]56号 | 收费范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安全评价项目 收费对象:委托方 |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安全评价服务,按鄂价工服[2016]56号附件所列标准收取服务费。 | 市东方安全检验所 | |
9 | 律师服务费 |
市司法局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03号)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公证等司法专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其收费标准由省制定。 | 鄂价工服〔2016〕42号 | 收费范围:律师服务 收费对象:委托方 |
详见鄂价工服[2016]42号附件2《湖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 律师事务所 | |
10 | 司法鉴定服务费 | 市司法局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03号)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公证等司法专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其收费标准由省制定。 | 鄂价工服〔2016〕42号 |
收费范围:司法鉴定类 收费对象:委托人 | 详见鄂价工服[2016]42号附件3《湖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基准收费标准》 | 司法鉴定机构 | |
13 | ||||||||
11 | 公证服务费 | 市司法局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03号)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公证等司法专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其收费标准由省制定。 |
鄂价工服〔2016〕42号 | 收费范围:公证服务 收费对象:申请人 | 详见鄂价工服[2016]42号附件1《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公证处 | |
12 |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费 |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市质监局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 2、《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2〕35号) |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办[2015]99号)黄价环资[2015]115号 | 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制定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本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不再列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同时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地方。 | 轻型车辆(最大总质量≤3.5吨)60元; 中型车辆(3.5吨<最大总质量≤10吨)70元; 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10吨)80元;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30元; 摩托车15元。(均为最高收费标准) |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 | |
13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市城管 执法局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3、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2005]89号) |
鄂价法规[2005]89号 黄价房地[2005]159号 |
黄冈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 1、对居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垃圾量较少的企业、工商户等,可按人或户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2、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计收; 3、对汽车、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以按核定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4、对房屋建筑工程,可按建筑面积计收; 5、其它可按垃圾产生量计收。 垃圾处理费 餐饮、集贸市场2.5元/平方米·月。 单位门前街道清扫及洒水降尘0.8元/平方米·月。 其它收费标准见文件。 |
环卫机构 | 涉及基本建设项目时,按黄政发[2014]23号标准执行。 |
14 | 污水处理价格 | 市住建委 | 1、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条例》 2、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 4、财政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
发改价格[2015]119号 鄂价能交[2007]146号 黄价环资[2015]161号 |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 0.8元/吨。 黄冈城区为居民用0.95元/吨,非居民用1.40元/吨。 2016年底前,原则上计划调整县城、重点建制镇居民用不低于0.85元/吨,非居民用不低于1.2元/吨。 |
城市供水企业、政府指定征收机构 | |
15 | 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 市公安局 市质监局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办[2015]99号)黄价费[2015]114号 | 委托者 | 1、汽车每车次100元; 2、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方向盘式拖拉机每车次60元; 3、摩托车每车次30元; 4、手扶拖拉机每车次50元。 |
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
专用线所有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