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7版)
序号 | 单 位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所涉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实施服务
主体单位 |
设立依据 | 处理决定和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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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发改委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市级权限范围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和竣工验收审批)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
2 | 市发改委 | 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 | 市级权限范围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和竣工验收审批)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 | |
3 | 市发改委 | 概算调整编制 | 市级权限范围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和竣工验收审批)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1号)第三部分 | |
4 | 市教育局 | 出具清算报告、审计报告 |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审批 | 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 |
5 | 市公安消防支队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 具有消防设施检测维护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 |
6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核发 | 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条 | 行政审批事项为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许可子项 |
机动车临时号牌核发 |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
7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为服务对象合法入境前往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适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境外就业的中介活动以及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 |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普通护照审批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条 | 行政审批事项为出入境管理事项许可子项 |
8 |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编制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许可证核发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 行政审批事项为爆破事项许可子项 |
9 |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行政审批事项为爆破事项许可子项 |
10 | 市公安局内保支队 | 编制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设计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20万元以上工程)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 |
11 | 市民政局 | 出具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会计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改验资为承诺认缴制,以开户银行三联单备案 |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
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 |||||
12 | 市民政局 |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会计事务所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 |||||
非公募基金会变更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13 | 市民政局 | 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会计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审计 |
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 |||||
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14 | 市人社局 | 出具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单位审批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
15 | 市国土 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 | 采矿权及其转让审批(包括新设采矿权,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和注销审批) | 具有资质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第一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关于加强矿山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6号)第四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有关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16 | 市国土 资源局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 采矿权及其转让审批(包括新设采矿权,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和注销审批)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第三条第二款 | 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备案 |
17 | 市国土 资源局 | 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 | 采矿权及其转让审批(包括新设采矿权,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和注销审批) | 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 | 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编制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 |
18 | 市国土 资源局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中介单位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九条、《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鄂土资规〔2017〕1号)第一条第二款 | 当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提供 |
19 | 市国土 资源局 | 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查询核实情况说明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中介单位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九条、《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鄂土资规〔2017〕1号)第一条第一款 |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需提供 |
20 | 市国土 资源局 | 节地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中介单位 |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第十四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第三条。 | 对于用地无定额标准的 |
21 | 市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审核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市环保局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22 | 市住建委 | 施工图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 | |
23 | 市城乡 规划局 | 规划测绘(包括地形图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建筑物放线测绘、竣工测量) |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条;《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 |
24 | 市城乡 规划局 | 规划咨询(包括选址论证、规划条件论证、日照分析等)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规划咨询)资质的单位 | ||
25 | 市城乡 规划局 |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具有相应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 | ||
26 | 市房管局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评估公司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 |
27 | 市园林局 | 建设项目绿地面积测绘 | 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 具有测绘资质、熟悉有关规范的单位 |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 | |
28 | 市园林局 | 编制绿化规划设计方案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 | 具有绿化设计资质单位 |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 |
29 | 市港航管理局 | 临、跨、拦河建筑物的通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通航河流上兴建临、跨、拦河建筑物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核准 | 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三条 | |
30 | 市港航管理局 | 安全评价报 告编制 | 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
31 | 市港航管理局 |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 | 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可供通航500吨以下水域)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
32 | 市港航管理局 | 培训证明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黄冈交通学校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5〕75号)、地方海事局《关于调整一类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通知》、地方海事局《关于调整内河一类船舶船员发证机构管理权限的通知》(鄂海发〔2015〕43号) | |
33 |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 从事省、市、县际道路旅客运输(含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的市场准入许可 | 具备相应资质标准的检测机构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
34 |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市客运管理处 |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报告 | 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 | 具备相应资质机构 | 《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
出租汽车道路经营许可证 | 具备相应资质机构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条 | ||||
35 | 市公路管理局 | 公路涉路施工活动安全技术报告评价 | 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 | 具有相关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 《公路安全保护条理》第二十八条 | |
36 | 市交通运输局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 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和项目施工、竣工许可 | 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九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八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第二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11、12、13、14、15项 | |
37 | 市交通运输局 | 初步设计编制 | 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 | |||
38 | 市交通运输局 | 施工图设计编制 | 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 | |||
39 | 市交通运输局 |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咨询审查报告编制 | 具有资质(不低于项目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机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四条 | ||
40 | 市交通运输局 | 质量检测报告编制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 ||
41 | 市水利局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 申请人或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没有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评审 |
42 | 市水利局 | 编制《排污口设置报告书》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 申请人或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 | 《入河排污口监察管理办法》第五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排污口设置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没有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43 | 市水利局 | 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技术报告》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申请人或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技术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没有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技术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4 | 市水利局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申请人或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五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没有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评审 |
45 | 市水利局 |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告书》 | 河道采砂许可(中小河流) | 申请人或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六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没有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河道采砂规划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46 | 市水利局 | 编制《水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书》 |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申请人或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没有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47 | 市林业局 | 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 林木采伐、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48 | 市林业局 | 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上)和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审批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建设项目使用耕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9 | 市商务局 | 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八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商务厅鄂商务文〔2017〕71号,外商投资已改为备案管理 |
50 | 市卫生计生委 | 供水水质及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 | 公共场所(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饮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卫生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机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
51 | 市卫生计生委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 公共场所(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饮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卫生许可 |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52 | 市卫生计生委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场所、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 放射诊疗许可 |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五条 | |
53 | 市卫生计生委 |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 放射诊疗许可 | 具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 | |
54 | 市工商局 | 出具验资报告 | 公司及分公司登记 | 验资机构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
55 | 市质监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
56 | 市质监局 | 气瓶充装单位鉴定评审 | 气瓶充装单位资质许可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 | |
57 | 市质监局 | 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 |||||
58 | 市安监局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具备资质第三方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 | |||||
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59 | 市安监局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具备资质第三方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
60 | 市安监局 | 安全培训 |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认定 | 具备资质第三方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 |
61 | 市食药监局 | 计量器具检定 | 食品生产许可(不含酒类、乳制品和食品添加剂三类产品) | 黄冈市计量测试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 | |
62 | 市食药监局 | 特种设备检定 | 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院黄冈分院 | 《特种设备监察管理条例》第六条 | ||
63 | 市地震局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 | 具有地震安评资质的单位 | 《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章、《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中国地震局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的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作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要求的资质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负总责。 |
64 | 市气象局 | 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风险评估和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服务 |
65 | 市气象局 | 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条、《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