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障性住房 |
事项名称 | 申请保障性住房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建设部令第11号)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规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11月8日建设部令第162号)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72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公室0713-8693628 |
办理地点 | 各社区、街道办事处,黄州区住房保障中心,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公室 |
在线办理 | 现场办理 |
申请条件 | 办理材料 | 办理流程 | 表格下载 |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五)新就业职工无需提供户口簿,另需提供毕业证书、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六)稳定就业的无需提供户口簿,另需提供市区居(暂)住证、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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