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吸引和激励人才发挥作用的若干办法

信息来源: 时间:2017-08-19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吸引和激励人才发挥作用的若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黄冈市委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27日

  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吸引和激励人才发挥作用的若干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湖北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8号)文件精神,建立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营造开放、宽松、包容的人才环境,吸引各类人才来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创新创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第一条 积极鼓励、大力推行“柔性引才”方式。鼓励各用人单位特别是科研事业单位采取科技咨询、讲学、课题研究、兼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投资兴办实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智力。

  第二条 创优工作、生活条件,积极吸纳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来试验区服务和工作5年以上的,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300—500万元科研经费,发放安家费100万元(政府和用人单位各出50%,在试验区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下同),提供工作用车一台。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来试验区服务和工作5年以上的,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发放安家费50万元。

  (三)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带头人、掌握高精尖技术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有较好市场潜力的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创业创新业绩的教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来试验区服务、工作5年以上和创新创业的,发放安家费30万元。

  (四)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所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文教卫等方面的高级专家、国内全日制博士、海外博士学位留学人员和创业投资、风险投资高级管理人才来试验区服务、工作5年以上和创新创业的,发放安家费10万元。

  第三条 海内外科技领军型人才携团队来试验区创新创业,且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试验区工作不少于6个月,经评审确认的,其领军型人才给予50万元、核心成员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四条 引进的科技型创业人才研发的产品进行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时,试验区人才开发资金给予三年期内3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引进的创业人才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由落户园区联系并引导风险投资商进行产业风险投资。引进人才创办企业生产的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项目,引导企业支持购买。

  第五条 引进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依法免征营业税。创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依法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六条 大力加强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和载体建设。积极推动政府、企业投资共建科研成果转化公共平台。积极引进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平台。鼓励扶持企业自建、共建博士后(院士)科研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完善和创新产学研战略联盟机制,畅通人才智力与产业企业的对接合作渠道。加快人才创业示范园区、科技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大学生见习实训基地建设,打造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人才特区”。

  第七条 支持企业成为产学研合作决策的主体,鼓励产学研合作从单一的技术合作向全方位合作转变。鼓励试验区各级政府通过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基础设施共建或代建、财政投入支持、科研经费补贴等多种方式,引进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科研机构。企业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及其他研发机构被评为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与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建分中心,给予适当补助。其研发的项目如获得国家和省经费资助的,试验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匹配。

  第八条 鼓励、支持在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现代制造业、化工、纺织、造纸业、现代农业、资源利用和开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医药卫生、交通运输、公共事业安全、现代服务业及人文社会科学等重点学科、重大工程、支柱产业、高新技术领域设置“首席专家”。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优绩优酬、动态管理”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发挥现有人才作用

  第九条 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原单位知识产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选课题、找项目,在试验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受聘兼任技术和管理职务,也可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允许专业技术人员返聘或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退休后,所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返聘,其薪酬由本人与用单位协商确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在一线工作的骨干人才,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可按管理权限报经党委、政府人才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延长1-10年,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延长1-5年。

  第十一条 鼓励人才创办企业。各类人才到试验区内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创业园区创办企业,进行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享受区内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作用,鼓励、支持在重点领域、新兴产业构建由骨干企业牵头,中小企业和高校、研发机构组成的产业技术联盟创新人才共建共享机制。对企业(产业技术联盟)承担的国家部委各类计划项目,优先列入市级各类人才扶持计划,并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注重在实践中培养人才。鼓励和推行通过项目、岗位公开招标等形式,引入竞争择优机制,选拔优秀中青年人才担任科研机构、重大课题组的负责人,承担重要项目或关键岗位的领导工作,使中青年人才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引导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才向企业、基层一线流动。实施公务员、教师、医疗卫生人才、农业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和锻炼制度,推行教育、卫生等系统晋升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基层最低服务年限制。

  第十五条 支持和鼓励用人主体参与创新人才培养。定期选派各类人才参加学历提升、知识更新、学术研讨、带薪学习等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免费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和种植、养殖大户到国内农业院校、农科院所、现代化农场及农业深加工企业学习考察。有重点地选送一批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内外著名高校、培训机构和知名企业培训,提升企业经理人推进产学研合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对获得省及以上奖励和经费资助的项目,由试验区人才开发资金按照1:1的比例给予经费匹配;被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由试验区人才开发资金按资助金额1:1进行经费匹配。

  三、健全分配激励制度

  第十七条 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鼓励事业单位制定向人才倾斜的优惠政策,使其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效益直接挂钩,拉开收入分配差距,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创新型企业,以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高层次人才实施股权激励,以科技成果投资、对外转让、合作、作价入股的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高层次人才实施分红激励。鼓励企业设立科研奖项,规模以上企业内部科技奖励获得者,在市级科技奖励评审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试验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年薪15万元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试验区人才开发资金等额奖励给个人。

  第二十条 对在试验区工作和创新创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实施津贴制度。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每人每年发给生活津贴10000 元,由试验区人才开发资金列支;

  (二)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每人每年发给生活津贴8000元,由试验区人才开发资金列支;

  (三)与企业签定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硕士每人每年发给生活津贴6000元,博士每人每年发给生活津贴12000元,连续发放5年,政府和用人单位各出50%;

  (四)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由本级政府每人每年发给基层生活津贴3000元。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到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硕士、博士,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硕士可直接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博士可直接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并直接进入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直接作为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专项)津贴的推荐人选;入选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的,不受申报名额限制。

  第二十三条 完善人才奖励政策。对为推进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授予“大别山功臣”称号,给予重奖。

  四、完善服务保障政策

  第二十四条 开通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满编的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追加所需编制,实行事前报告审批、“一人一议”、“一事一策”,限时办结。具体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制定。

  第二十五条 适当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允许试验区县市直综合职能强的机关、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乡镇党政正职“高配”。急需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到乡镇学校、医院、农技、林业等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工作,且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的,可免试直接聘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拔尖人才、特殊人才“特殊评审”制度。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和岗位职数限制,岗位职数要向艰苦地区、基层一线倾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竞聘制,对专业技术人才可低职高聘,也可高职低聘,并与收入和待遇挂钩。

  第二十七条 鼓励加强人才住房建设,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重点满足高端人才住房需求。鼓励支持园区、高校和企业自建人才住房,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鼓励试验区各级政府拿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房,用于来试验区工作的大学生和引进的青年人才居住,并减免租金。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依规维护引进人才的社保权益。对于已按规定和要求开展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单位而尚未为人才办理保险的,要采取措施保证落实。鼓励通过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途径,对做出成绩的人才和在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家庭财产、人身意外伤害和补充医疗等附加保险,并进入成本。

  第二十九条 加大人才开发投入。设立大别山试验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每年争取各级财政资金1000万用于试验区人才建设。鼓励用人单位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积极申请世行贷款支持人才项目。允许通过税收、贴息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中外各类组织和个人投资人才资源开发。

  第三十条 建立各级领导联系人才工作制度,推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把人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逐步加大人才工作在考核中的权重。实施地方党委人才工作条件建设达标计划,县一级组织部门要按照不少于2人的要求选好配强工作力量,保证有专门力量从事人才工作,做到编制、职责、人员、工作经费到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对同类补贴、奖励、优惠不重复享受,享受标准就高执行。夫妻双方同属引进对象的,安家费按一方享受。不在服务期内(包括退休、退职、离职、调出等情形)的,不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吕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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