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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信息来源: 市法院  时间:2017-11-29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记者朋友:

  下午好!

  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我市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即将通报情况的几位嘉宾,他们是: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熊晓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詹德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杨华。

  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在这两个关乎法治的日子来临之际,人民法院宣传法治责无旁贷。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飞速增长,交通事故纠纷逐年增长。今天,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介绍我市法院立足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需求、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妥善化解大量交通事故纠纷的情况,带动社会各界共同关注交通安全问题。

  新闻发布会分三个环节进行:一是由熊院长通报我市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二是由詹庭长解读《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三是由熊院长、詹庭长、杨庭长分别回答各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下面依次进行:

  首先,请熊院长给大家作介绍。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记者朋友: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和大家再一次见面,借此机会,向长期以来关心、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的各位领导和新闻媒体界的各位朋友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根据会议议程安排,首先由我向大家通报我市法院近三年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

  一、 案件特点

  近三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2551件,其中,各基层法院2015年受理3491件,2016年受理3990件,2017年截至10月底受理3819件;市中院2015年受理366 件,2016年共受理448件,2017年截至10月底共受理430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持续增加,每年上涨幅度在15%左右。

  从近年来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主要呈现如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案件化解难度大,一审调撤率低、上诉率高。交通事故均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受害人在身体、心理上都受到了伤害,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较大。而且,赔偿项目繁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一旦进入诉讼,赔偿权利人对诉讼结果的期望值很高,在内心和情感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部分肇事者因未投保险,加之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或故意逃避诉讼,难以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诉讼主体复杂,多个责任主体对责任承担意见不一,在同一案件中就责任分配等问题很难达成共识,也增加了此类案件的化解难度。保险公司也习惯于将诉讼的精力集中在二审,主动配合一审法院化解案件的积极性不高,直接导致相当部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上诉率畸高。

  二是诉调对接机制有待健全,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繁多。一般来说,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也会组织各方当事人协调处理,但受限于交警在调解组织方面的人员配置、保险公司的配合程度、交警调解的非强制性等因素,调解成功率不高,相当一部分案件直接进入了诉讼渠道。个别案件虽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因缺乏司法部门的确认程序,义务人最终没有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又持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有效、要求义务人按照协议支付赔偿款。

  三是裁判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仍然存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的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十三项赔偿名目,且具体标准又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而浮动,始终处于变动之中。现实中,每个案件情况差异很大,到底适用什么标准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即使对于同一法律条款,不同的法官理解也会存在偏差,这就导致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同一赔偿项目的适用标准上存在不同的判断。从近三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上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同案不同判的问题非常突出,很多案件就是因为一个数字或几百元差异被改判。既影响两级法院的审判绩效,又损害司法公信力,让当事人无所适从。

  四是审判周期长,审判效率不高。从法律关系上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不复杂,但经统计,该类案件的审判效率并不高,常规的构成伤残的交通事故案件从立案、开庭、一审、二审终审大约需要一年半至两年左右的时间。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案件起诉至法院之后,相当一部分受害人还在治疗或恢复期,按照规定需治疗终结三个月后才能进行伤残鉴定,若赔偿义务人对伤残鉴定意见存有异议,可能会启动重审鉴定程序耗时费力。若有一些外地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文书送达也是一大难题,诸多因素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效率不高。

  二、工作亮点

  近年来,全市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抓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及时保障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群众诉累,促进了社会和谐:

  一是协作成立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强化诉调对接工作。2016年11月,市中院与黄冈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下文出台了《关于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法院要与保险协会协调配合,积极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2017年4月,在黄冈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黄冈市保险行业协会的配合下,成立了黄冈市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该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黄州区法院东湖法庭。目前,调解委员会由退休法官、保险协会工作人员、特约调解员及聘请的社会工作人员组成,主要受理当事人自行前来申请调解的或经黄州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引导前来调解以及区院委托调解的保险纠纷案件(主要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过半年多的运行,该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各类保险纠纷案件近150件,及时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组建交通事故专业化合议庭,打造“流动培训机构”。市中院专门成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巡回审判暨专业化审判庭,定期开展巡回审判活动,邀请基层法院到邻近法院参与旁听,指导案件审理,提高办案质效。同时,利用巡回审判之际召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性疑难问题研讨会,对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并就其中的大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截至2017年,市中院和大部分基层法院,如黄州区法院、武穴法院等均组建了交通事故专业化合议庭。对于暂时未成立专业化合议庭的基层法院,市中院也要求相关法院确定专人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提高办案质效。市中院还积极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制度,逐步推行文书论理模板化、共性问题研讨成果书面化、裁判标准规范化,有效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三是出台专门指导意见,统一裁判尺度。针对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繁多、裁判标准不一、发回改判率偏高等特点,市中院民一庭于结合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并参照武汉中院等先进法院的意见,在听取基层法院、黄冈市保险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并提交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目前,指导意见已经成文并下发全市两级法院,供两级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适用。该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全市两级法院审判质效,有利于统一案件裁判尺度,降低上诉率、发改率和重审率,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四是注重法制宣传,源头化解纠纷。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微信、微博等媒体形式,通过以案说法、法治时空等栏目,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定期送法进学校、社区,加强道路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工作中,注重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强化机动车所有人投保意识,避免侥幸心理。

  三、下步打算

  一是进一步深化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今年出台的《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一)》,基本统一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对相关损失的认定和计算的标准。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努力,着重就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即责任承担问题开展研讨和交流,争取在明年2018年底月份之前出台后续的指导意见。

  二是进一步深化联动综合治理机制。将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和互联网、大数据进行融合,以“互联网+”思维整合资源并促进共治共享,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全新的方向。我们将借鉴余杭模式,利用互联网最新技术,联通公安交警、司法行政、行业协会、鉴定机构、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实现在线司法确认、在线视频庭审、在线鉴定,在线理赔计算确认等功能,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在线的全流程调解、诉讼、鉴定和保险理赔等服务。目前这项工作正处于试点阶段。11月上旬,由市中院主导,黄州城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正式上线在黄州区法院试运行,在全市首创“互联网+道交纠纷调解”新模式。试点取得成功经验之后,市中院将向全市各基层法院推广。

  三是进一步深化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对全社会进行交通法规宣传和交通安全教育。组织驾驶人员和群众参加交通事故案件旁听,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意识。在全市中小学开展交通安全巡回审判和宣传教育活动,让中小学生从小树立安全交通意识。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学习交通法规,从而有效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要通过宣传促进社会公众依法维权意识的进一步提升。首先要促使机动车车主,特别是摩托车、农用车主加强投保意识,不能抱侥幸心理;其次,无论是肇事者还是受害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都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及时有效保护或拍照固定事故现场,合理避免损失扩大;再次,要促使当事人选择合法的途径理性维权,让当事人时刻在法治轨道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刚才熊院长通报了近三年来我市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特点、亮点做法及下步打算。为了让大家进一步了解《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下面请詹庭长为大家作具体解读:

  2016年11月,肖笛就任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以来,立足于当前黄冈两级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课题、新挑战,提出了全面实施开创两级法院一体化发展战略,并于2017年上半年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方案,其中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就是要推进两级法院审判标准一体化发展。为了将上述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市中院民一庭立足于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繁多、裁判标准不一、发回改判率偏高等特点,于2017年8月中旬着手制定《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为了保证《指导意见》的指导性、操作性,民一庭指定四名入额法官成立专门起草小组,深入各基层法院进行摸排调研,赴外地法院交流学习。在此基础上,起草组成员结合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并参照武汉中院、苏州中院、江西高院等法院的意见,于2017年8月底完成了初稿,后经庭室全体干警反复讨论和修改,并于2017年9月中旬借在罗田开展巡回审判之机交由基层法院集中讨论,期间民一庭还听取了黄冈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市人保财险公司的意见,最终交由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定稿。目前,《指导意见》已经成文并下发全市两级法院,供两级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适用。

  已经出台的《指导意见》共四十条,涵盖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十三项赔偿费用认定的范围和标准。该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提升全市两级法院审判质效,有利于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有利于降低上诉率、发改率和重审率,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推进两级法院审判标准一体化发展。


  刚才,詹庭长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记者朋友们对刚才两位发布人发布的内容有疑问,或者想要了解更多的信息的,可以举手提问!

  记者:我们注意到,现在市民买车一般均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部分车主还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请问这两种保险有何区别?作用分别是什么?

  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熊晓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推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车主投保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为本车以外的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伤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的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内向第三人进行赔偿。目前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但若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元。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简称商业三者险)也是保险公司为本车以外的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险种。商业三者险由车主自愿投保,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意,有免赔额、免赔率及责任免除等约定。该险种只设定总的责任限额,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投保不同档次的责任限额,其选择范围可在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等不同档次,保障更为充分。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商业三者险是交强险的重要补充,可以让投保车辆以外的第三者获得更加充分的保障,也可以降低投保人的赔偿风险。

  记者:据了解,市中院成立了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专业化合议庭,请问成立上述专业合议庭目的何在?成立以来,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市中院民一庭庭长詹德先:

  成立专业化合议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大对类案共性问题的研讨,规范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质效,逐步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切实实现两级法院审判质效一体化。市中院于2017年初组建了包括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内的相关专业化合议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专业化合议庭成立以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试点成立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2017年4月,在黄冈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下,在黄州区法院成立了黄冈市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该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黄州区法院东湖法庭,主要受理当事人自行前来申请调解,或经黄州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引导前来调解以及黄州区院委托调解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二是指导基层法院成立交通事故专业化合议庭。截止2017年,我市大部分基层法院均组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专业化合议庭。通过定期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召开共性疑难问题研讨会,对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其中的大部分问题达成了初步共识。三是出台指导意见,统一裁判尺度。在充分探讨的基础上,民一庭及时起草了《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的赔偿项目、标准进行规范、统一。该意见经反复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后经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在全市两级法院实施。四是大力推动道路交通事故“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建设试点工作。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推广“道路交通事故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的余杭模式,我市法院率先而动,先行先试,在黄州区法院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及时引入“余杭模式”,以大数据为纽带,打破公安交警、司法行政、鉴定保险和法院审判各部门“数据孤岛”,统一赔偿标准,实行类案同判、强化公开透明,实现交通事故案件立案到判决全程在线处置,法院与公安交管部门、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保险公司无缝衔接,有效实现一网办案、快速处理。此举将对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新模式,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突出矛盾以及促进保险业态健康发展等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虽然有所规定,但在诉讼中仍出现了很多争议,市中院出台的《指导意见》是否有更为细化的规定?

  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杨华回答:

  我院出台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项目和标准,但该解释对相关项目和标准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如第20、22、23、24条等。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上,存在很多分歧,因此耗费大量精力。为此,本院及时出台《指导意见》,就具体赔偿标准作出了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如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一天的标准计算;营养费,按30元一天的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一级伤残3000元标准计算等等。这样,在审判实践中就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定纷止争。

  记者:对于侵权人构成刑事犯罪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支持的问题,据说《指导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曾引起过争论,《指导意见》中关于这个问题最终是如何规定的?

  市中院民一庭庭长詹德先回答: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侵权人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支持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指导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观点认为,侵权人作为侵权责任主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受害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但最终《指导意见》未采纳这种观点,原因在于:(1)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对于侵权人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害人在民事诉讼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2)侵权人构成刑事犯罪的,一般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对侵权人进行刑事处罚,一般就认为是对受害人精神或心理上的一种抚慰,故不再支持判令侵权人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记者: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少数受害人通过医保部门报销了部分医药费用,对于这些已被报销的医药费,侵权人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杨华回答:

  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做法,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受害人在社会医疗保险部门报销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系受害人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受害人已在社会医疗保险部门报销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不应在医疗费中扣除,该费用仍应由侵权人承担。如已通过医疗保险机构报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进行追偿,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记者:《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年,为何没有按照人均寿命76.5岁的标准进行确定,市中院在制定该条意见时作了哪些方面的考虑?

  市中院民一庭庭长詹德先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该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另外,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考虑到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年限、护理期限的赔付年限一般都未超过二十年,且湖北省高院座谈会议纪要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付期限也倾向于原则上不超过20年。综合上述因素,所以我们也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付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年。对于超过20年确需继续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当事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记者:《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一般应按受害人户籍性质认定,实践中有很多进城务工的农民,请问对这些群体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据什么标准确定其损失?

  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杨华:

  受害人为农业户籍,但有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工作、生活、经商,居住满一年以上,且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经常居住地,可结合当事人提供的居住证、租房合同、缴纳水电费证明、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居住地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综合进行认定。收入来源地,可结合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工资发放凭证、完税证明等证据综合进行认定。

  记者:《指导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受害人死亡或构成一级伤残,且无过错的情形下,支持赔付精神抚慰金不超过3万元,请问这3万元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市中院民一庭庭长詹德先:

  精神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等人格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而依法要求侵权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会议纪要的精神,目前全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但考虑到黄冈市的经济水平和消费水平及侵权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我们综合确定黄冈市辖区范围内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记者:《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杨华:

  市中院制定的《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全市两级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但因本指导意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出台的,所以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也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最后,希望以此次新闻发布会为机会,通过大家向全社会呼吁:加强源头治理预防交通事故,有效解决矛盾纠纷,大力倡导文明出行交通理念,弘扬法治交通精神,每个公民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一是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二是增强法律责任意识,妥善管理机动车辆;三是增强保险意识,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四是增强证据保全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好,各位记者朋友辛苦了!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如记者朋友还有问题,会后同我们进一步沟通。

  再次衷心感谢各位领导、代表委员和记者朋友对我们的长期关心和大力支持!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 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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