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修订的《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将“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福利” 作为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按照《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凡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且工资由单位支付的职工,无论其档案是否调入单位,单位均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辑: 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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