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国之乱导致中国政治史上两项重要法律的诞生

信息来源: 黄冈政府网  时间:2014-12-16

  汉武帝在武力消灭淮南王和衡山王之后,对“邾城事件”借题发挥,趁机设置了“左官之律”、“附益之法”,前者指令诸侯王国官吏为“左官”,以示歧视,后者限制朝廷官员与诸侯王交游,不许诸侯王招纳宾客,从而在制度层面上进一步打击和削弱了诸侯王国的势力。

  西汉初期,汉高祖刘邦一方面大力铲除了异姓诸侯王,另一方面错误地认为秦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没有实行分封制。因而他分封了大量同姓诸侯王,从而膨胀了同姓诸侯势力,威胁朝廷中央集权,形成西汉的王国问题。直到汉景帝时期,同姓诸侯王封建制仍是上层权力中的不稳定因素,诸侯王封建制与皇权集权制发生尖锐冲突,诸侯王窥视皇位,时刻企图取而代之,成为当时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并引发了吴楚七国叛乱。诸侯王叛乱平定后,汉景帝和汉武帝痛定思痛,认为不仅要从武力上坚持打击诸侯王势力,而且还要从制度层面上坚持遏制诸侯势力,确保朝廷中央集权,确保皇位帝制永固。

  经过“文景之治”,到了汉武帝时代,分散的封建王国权力回归中央集权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同时,国家实力相当雄厚,面对前朝问题,汉武帝根据他的“大一统”思想和观念,决心加强中央集权,就制定了许多相应的法律,以完成这一进程,左官律和附议法就是汉武帝为解决诸侯王国问题而推行的措施之一。

  左官律和附议法的设立,从班固《汉书》和范晔《后汉书》中可见一斑:

  (1 )《汉书·诸侯王表》曰:“设附益之法”注引张晏曰:“律郑氏说,封诸侯过限曰附益。或曰阿媚王侯,有重法也。”颜师古:“附益者,盖取孔子云‘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之义也,皆背正法而厚于私家也。”

  (2)《汉书·高五王传·燕灵王刘建传》曰:“自吴楚诛后,稍夺诸侯权,左官附益阿党之法设。”注引颜师古曰:“皆新制律令之条也。左官,解在《诸侯王表》。附益,言欲增益诸侯王也。”

  (3)《后汉书·光武帝纪下》注引李贤:“武帝时有淮南、衡山之谋,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阿曲附益王侯者,将有重法。”

  根据以上三条,我们可以大致概括出汉武帝颁布的左官律和附议法的大致内容。

  左官律:“左官”指诸侯王国的官吏,是说他们的地位就像是左迁(即被降黜),低人一等。汉武帝认为,人道尚右,诸侯王国的官吏们舍天子而仕诸侯,到诸侯国做官,其地位自然要低于中央官员。左官律对诸侯官吏的选拔任命进行了规范,规定诸侯不得擅自选任官吏,而由天子任命派遣,凡仕于诸侯的官吏为左官,不经中央派任而私仕于诸侯即构成“左官”罪。同时,左官律对在诸侯国为官为吏划定了诸多限制,比如诸侯王国的官吏不得宿卫京师,不得担任核心部门的职务,诸侯犯罪跟着连坐等等,这些限制,不仅有贬低之义,还实在太苛刻,令诸侯官吏寒心丧气,

  左官律从制度上规定诸侯王国官秩低于中央,实际是贬低诸侯王国的地位。其目的是限制臣民擅自出仕诸侯,防止诸侯收揽宾客以增强自己实力,阻塞诸侯王国人才流入,从而削弱诸侯的私人智囊,剪除其羽翼。

  对于左官律,典籍多有记载和解释。《汉典》载:“左官,诸侯之官。《汉书·诸侯王表》作左官之律。”《汉书·诸侯王表》载:“武有衡山、淮南之谋,作左官之律。”颜师古注:“服虔曰:‘仕於「诸侯」为左官,绝不得使仕于「王侯」也。’应劭曰:‘人道尚右,舍天子而仕「诸侯」,故谓之左官也。’左官,犹言左道也,皆僻左不正, 应説是也。汉时依上古法、朝廷之列以右为尊,故谓降秩为左迁,仕「诸侯」为左官也。”《后汉书·丁鸿传》载:“臣愚以为左官外附之臣,依托权门,倾覆谄谀,以求客媚者,宜行一切之诛。”

  附益法:附益指中央官吏交结诸侯,为诸侯谋求利益,自己从中获得好处。《汉书·诸侯王表》颜师古所注对附益的解释是:“附益者,盖取孔子云‘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之义也,皆背正法而厚于私家也。”

  诸侯王们为了在朝廷中寻求靠山和代理人,往往贿赂中央大臣,让他们在皇帝面前替诸侯王们说好话,或通风报信,附益法就是针对这种情况制定的。附益法不允许中央朝廷官吏与诸侯王私自交往,严禁官僚与诸侯王勾结,背公向私,为诸侯王聚敛财富,谋取利益。附益法规定,朝廷大臣交结诸侯,帮助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者自己受贿,为附益,轻者惩罚,重者弃市。自此,中央官吏如果想与诸侯势力合流,恐怕要三思而行了。

  附益法在经济政策上对诸侯王进行限制,禁止为诸侯王开放国家资源,使他们无法聚敛钱财。对为诸侯王扩大势力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以法律的形式命令禁止。这对诸侯王无疑是再一次釜底抽薪。

  总之,附益法根本目的是以法严禁官僚为诸侯王谋取利益,间接孤立诸侯王,使其在政治上没有凝聚力,无法组成自己的小集团,在财政上无法聚敛,无法积累资本。从而防乱于未然。

  “左官律”和“附益法”是汉武帝为了保护中央集权制度、打击和限制地方割据势力而制定的法律。它们的强力推行,使诸侯国经不起折腾而纷纷散架,《史记·高五王传》记载,“自吴楚反后,诸侯独得食租税,夺之权。其后诸侯贫者或乘牛车也”,诸侯国的地位从独立王国降为大致与郡相等,诸侯王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随着诸侯势力渐次式微,秦代的郡县制终于重来,郡县制统辖下的领地自然不断扩张起来。

  总之,衡山国的灭亡,直接导致“左官律”和“附益法”的产生。“左官律”和“附益法”的推行,解决了诸侯王对汉王朝的威胁,加强了中央集权,为汉武帝开创大一统局面创造了条件。(史智鹏)


责任编辑: 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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